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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安徽省碳中和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碳中和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文译名:Anhui Carbon Neutral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ACNRA。

第二条  研究会是由安徽省环保、节能、绿色金融领域专家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自主管理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  研究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院士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咨询、合作、交流”为基本定位,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搭建服务交流平台,促进碳中和领域在产业、技术、标准、金融及政策研究等方面进行深度的交流和合作;

(三)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产业合作政策、管理、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碳达峰、碳中和行业发展信息,编辑、出版、发行系列出版物,组织参与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相关团体及行业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四)接受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智库机构的委托,组织战略规划和项目决策的评估与咨询服务;

(五)研究撰写和发布碳达峰、碳中和产业合作发展研究报告;

(六)举办具备影响力和实效性的大型国际、国内会议和交流活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七)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会员,并推荐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会员参与全省性评优表彰活动;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通过编印会刊,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加强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其他相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研究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及科研院所团体;

(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入本会,其所在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专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

2)具有中级职称者,须在省市级重大科技或学术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多次发表论文、文章,或在本地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二)其他人员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环保、节能及绿色金融领域有显著成绩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秘书处进行审查;

(三)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主办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卡)和牌匾。会员如果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研究会的中、长期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会,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研究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研究会专职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研究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研究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研究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研究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研究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研究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研究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科技活动收益单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的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为草案,须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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